关于惠州市金榜路工程项目建设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06〕69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惠州市金榜路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征用,并按程序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用作惠州市金榜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面积
征用(收)地块从红花湖路至河坑路路口(红花湖游乐场和红花湖丽苑)起,经惠州林场山背坑(鹏基实业公司)、金迪花园至惠州市实验中学教师新村止。土地面积约300亩,其中集体土地220亩、国有建设用地80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三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补偿标准取高限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青苗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合计(元) |
水田 |
18000 |
900 |
10800 |
29700 |
旱地 |
12800 |
800 |
9600 |
23200 |
菜地 |
24000 |
1500 |
18000 |
43500 |
鱼塘 |
21600 |
1800 |
9000 |
32400 |
果园 |
14000 |
10000 |
10000 |
34000 |
林地 |
7350 |
|
5250 |
12600 |
(二)集体土地宅基地按邻近耕地即菜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亩43500元。
(三)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符合条件并己安排宅基地建设房屋的,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给予补偿。
2. 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公用事业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给予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的零星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执行。
(五)建设用地按取得土地成本即付给农民的征地款、缴交政府的地价款(含出让金)、土地平整费用(按评估价80%)给予补偿。
(六)留地安置按《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执行,按征地面积10%比例计算,其中8%为工商用地,2%为住宅用地。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权属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20日止分别到龙丰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 2268527)、林场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7262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本公告发布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房屋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