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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国税局关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通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税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3

    关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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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8月04日]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6350号)和惠州国税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工作进程表的要求,2006101日起,纳税识别号(即税务登记号)有变更或重码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以下称新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200681日至930日,市局将本通告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市属分局、各县(区)国税局及其基层分局则在办税大厅公告本通告和通知相关纳税人。在200610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纳税识别号有变更或重码的纳税人必须按新的编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刻制新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店刻制。纳税人刻章完毕后,须将新发票专用章的印模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新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按《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33号)的规定刻制。具体规定如下: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厘米,短轴为2.8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环刻用票户的全称,中间横刻税务登记号,下半圆环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如需刻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上方刻上顺序编号“(1)、(2)…”字样。

    四、纳税人在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同时必须对旧发票专用章进行作废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领购发票环节就地对纳税人的旧发票专用章削角后交回纳税人保管。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00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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